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文化部或各地文化局颁发的证件,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二、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三)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四)不得以政府或者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三、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