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适用于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企业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特保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本意见重点支持优化配置高端航运资源,协同长三角共建辐射全球航运枢纽的重点领域,着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持续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围绕全球航运枢纽建设,重点培育发展船舶运输、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船舶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员劳务外派、海事服务等重点领域,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二)支持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和航运功能性机构、国际性组织集聚。围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支持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支持航运仲裁、航运智库及各类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入驻。
(三)支持对标国际*高标准、**水平,建设“中国洋山港”船籍港。打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重点支持国际船舶登记规模化发展。
(四)支持绿色低碳航运产业发展。围绕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推动运输工具低碳转型,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重点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支持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等相关领域发展。
(五)支持航运产业“数字化”转型。围绕航运业“数字化”转型趋势,培育“平台型”“流量型”航运产业,推进航运数字化平台信息汇聚共享、服务协同融合,支持航运运价交易、航运指数衍生品交易及各类航运数字化平台发展。
(六)支持航运物流产业功能业态提升。围绕开放型产业布局,拓展国际供应链管理,提升航运服务能级,重点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国际供应链管理等相关产业发展。
二、主要支持措施
(一)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聚
1.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企业设立各类总部机构。发挥龙头带动效应,加快集聚一批高能级航运服务总部机构,协同整合上下游企业,不断提升集群式发展规模与水平。对经认定的总部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给予*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奖励资金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分3年拨付。
2.支持设立对标国际*高标准的海员外派机构。适当放开对自有海员社保缴纳地的限定要求,鼓励具有船员、飞行员劳务外派资质的机构落户特保区。根据外派机构开展劳务外派人员情况,给予*高不超过3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3.鼓励开展高端船员、飞行员培训业务。鼓励具有国际海员、飞行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特保区开展培训业务。对开展船长、机长、轮机长以及船舶动力定位系统操作员培训,并取得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的,根据一定标准给予*高不超过6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4.鼓励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入驻。鼓励****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入驻,对开展国际船舶管理的企业,根据其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给予*高不超过3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5.支持航运企业开展离岸服务贸易。支持航运企业开展离岸船舶管理、船舶经纪、船舶交易等离岸服务贸易,推动离岸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开展离岸服务贸易的重点企业,按离岸服务贸易跨境收汇金额给予专项奖励。
(二)鼓励制度创新和国际性组织入驻
6.加快推进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支持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和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大开放型经济风险压力测试。对具有国内首创性航运制度创新成果,给予专项奖励。
7.支持国际性航运组织入驻。支持****的国际航运组织和功能性机构入驻并实质开展业务,集聚高端航运资源要素。对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经济治理的国际航运组织和功能性机构落户并实质开展业务的,根据其绩效评估,给予*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