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的办理: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