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文网文:
审批机构:省级文化厅资质全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资质定义: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
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包含类别:游戏(含虚拟货币发行
或交易)、动漫、音乐娱乐、艺术品展示、展览比赛、演出剧(节)目、表演。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
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