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提供投标文件代写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均提供了两种选项供招标人选择。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类招标应当组织现场踏勘,目的是为让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地形地质条件、周边和内部环境进行实地了解,并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据此作出的判断和投标决策。出于投标人公平竞争的需要,现场踏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集合地点,统一踏勘,不签到、不点名。潜在投标人可以现场提问,但对所代表的单位需要进行保密。
前几年,有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了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的正本里存放加盖章采购人单位公章的现场踏勘回执否则为废标的作法,实质上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对于采购项目技术标准要求统一、指标或参数完整、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能够明确知晓自己是否有能力参与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现场踏勘。
政府采购项目基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者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等情况,按照现行规定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大多数项目应当组织现场踏勘。
招标人选择现场踏勘,在介绍项目情况时要注意,不能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能明示或暗示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或特定产品;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厂家。招标人现场需声明,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招标采购人规定苛刻的招标条件,以工期(交货期)紧张为由遮人耳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实则明招暗定、搞利益输送,需要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