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FORM B,是由中国海关局或者贸促会两个机构出具的,此类原产地证主要给亚太四个进口国清关使用,它享受关税优惠或者减免使用。另外在办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FORM B也可以起到证明货物的身份来自中国,还有一个用处就是在办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FORM B可以起到进口国统计数据使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的适用国家是:韩国、印度、孟加拉 、斯里兰卡四个国家。
《亚太贸易协定》的全称是《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协定》,其协定也称《曼谷协定》,于1975年在泰国首都曼谷订立,并于197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我国自2001年5月23日起正式成为曼谷协定的成员国,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规定。
为顺利执行《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以专用的原产地证来确定是否对原产于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我国自2006年9月1日开始签发。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未印制专门原产地证书,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的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专门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