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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私募基金的发行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要求,一般来说,私募基金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基金管理人需要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应的资格。
基金产品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并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要求则更为严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0. 投资者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shebao缴纳证明。如员工shebao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格。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万元。
由于管理人员工是天然合格投资者,以往的基金中偶有通过这个机制来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事例。因此,这也是协会重点关注的要点。
首先,认定是管理人的员工须提供其劳动合同+shebao缴纳证明。
其次,管理人员工shebao如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务必要委托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格的。此外,如是AMBERS系统登记的高管,则需要上传管理人发放的6个月工资。
设立员工跟投平台的,建议该跟投平台实缴大于(含)100万。
关注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投资者在多只基金出资的,出资能力合并计算。
该要求一定上也可印证管理人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关注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基金。关注是否存在代缴、代付、代持行为。
如投资者无法为自己所购基金份额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文件,证明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则可能存在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