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效益状况预警信号
(1)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
(2)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大幅度减少;
(3)货款回笼连续两个月大幅度下降;
(4)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过高或有较大幅度上升;
(5)存货账实严重不符;
(6)存在负债未入账现象;
(7)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到位;
(8)对外投资有较大损失;
(9)其他。
3、非财务因素预警信号
(1)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
(2)抵(质)押物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
(3)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与评估价值差距、变现价值与评估价值差距拉大;
(4)抵(质)押物所有权发生重大争议、变现能力降低;抵(质)押物实际占管人管理不善;
(5)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6)担保人、被担保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对外提供大额担保且明显不具有担保能力或存在较大的需承担担保风险且无法有效追偿的情形;
(7)担保人或被担保人经营状况面临较大危机的;
(8)股东之间或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矛盾较大;
(9)主要经营者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有、吸毒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行为;
(10)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低,内部案件较多;
(11)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情绪对立;
(12)业务伙伴关系恶化,出现较大的经济;
(13)公司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14)主要股东发生重大变化;
(15)政策对该行业发展作出严格限制;
(16)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17)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外国或拥有外国居住权的, 其拥有企业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民营或外商合资、独资企业,要特别关注出入境情况及企业资金往来情况,防止其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账行为,防止携款潜逃;
(18)对于发现项目方历史存在未按投资者投资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 情节较重且金额较大的;
(19)企业已经/短期内将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情形;
(2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要求解决同业竞争或另行投资企业且主要精力已转移;
(21)核心技术存在权属、重要知识产权面临重大的潜在侵权风险;
(22)存在股权或上市并购等资本运作已经不及预期;
(23)其他投资者要求回购股权或存在其他股权,未能有效及时处理的;
(24)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存在重大资产流失的情形;
(25)涉及的土地、房产经营场所违规且位于其上所经营的收入占比较高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的;
(26)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
(27)其他。
4.2. 推介产品时的禁止渠道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AMAC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