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资顾问的资质要求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体现出监管部门要将各类管理机构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纳入统一监管范畴的趋势,将可能打破过往非证券类基金的投资顾问存在套利空间的局面。
事实上,《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有异曲同工之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与《资管新规》相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聘用不适格的投资顾问的相应法律后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笔者认为此条款所指的受罚主体不明)。
为此,结合《资管新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上述条款,笔者认为并建议,现阶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投资顾问应是1)依法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或者至少是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机构类型应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满足“资质”的要求)。
说到基金的“投资顾问”,还必须提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规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参照执行《私募资管备案规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拟担任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即“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的,需要满足一系列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此外,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资管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还受《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的其他相关限制,比如:
私募基照的价值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私募基金公司的规模和业绩**:一家规模较大、管理资金较多、业绩良好的私募基金公司相比一家规模较小或业绩不佳的公司,其牌照价值通常会更高。
2. **投资领域和策略**:专注于某些特定领域(如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量化交易等)或拥有独特投资策略的私募基金公司,其牌照可能更具价值。
3. **管理团队和专业知识**:拥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知识的私募基金公司,其牌照价值可能会因为团队的专业能力而增加。
4. **品牌和市场声誉**:建立了良好品牌和市场声誉的私募基金公司,其牌照价值也会相应提高。
5. **合规性和监管记录**:遵守法律法规、拥有良好监管记录的私募基金公司,其牌照价值更受市场认可。
6. **市场环境**:在市场环境好、投资者信心强的时期,私募基照的价值可能会增加;而在市场环境不佳时,价值可能会降低。
7. **地域因素**:不同地区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不同,也可能影响私募基照的价值。
由于私募基照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且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因此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价格。如果有意向购买私募基照,建议咨询专业的财务顾问或律师,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和市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购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