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测试报告: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公司在销售、份额登记等业务方面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基金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核和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备案的具体要求和材料清单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前,务必查阅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了解具体的要求和流程。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或财务顾问,以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
此外,准备这些材料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取决于公司的组织规模、内部流程的完善程度以及资料的复杂性和完整性等因素。因此,建议相关机构尽早开始准备所需文件和资料,并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私募基金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关键内容:
(三)场外配资情况:不得为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基金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2)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3)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4)设立伞形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
(四)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