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大致分为:生产、销售及使用三种。
特别提示:Ⅰ类放射源(非医疗)、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正电子药物非自用且场所等级属于甲级的在生态环境部办理;
在自贸区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其他在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办理需要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三、所需材料:
1、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有效期在1年以上);
2、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楼层平面图(所在楼层每个房间的公司名称);
3、执照正副本加盖公章扫描件;
4、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5名安全小组成员身份证(取得辐射初级培训证,部分区域人员不够可以商量)、毕业证(大专以上学历)公司职务(其中法人必须担任安全小组组长);
6、厂家授权书、经销商合同(合同中表明由谁运输)、产品资料(产品注册证);
7、厂家辐射安全许可证、射线装置明细表;
8、安全小组的个人剂量监测说明(每个安全小组的成员每个季度都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