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资产为房地产的特殊合规性要求:如果信托资金最终投向的底层资产为房地产类项目,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等。严禁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严禁直接或变相使用信托资金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以及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
股东穿透披露的要求:对于IPO企业的股东,除了“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之外,应查尽查、应穿尽穿。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中存在信托计划,在该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或者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尽管可能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仍可能面临严格的穿透披露要求和人数合并计算的要求3。
实缴出资能力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如信托计划为拟备案的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提交备案时该信托计划未募集完毕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计划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再继续募集资金的,此类行为不符合基金备案要求3。
协会审核:协会会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协会会在私募基金综合管理系统中公示备案结果,并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发放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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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05-3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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