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公司*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7)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