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名通用要求
1、企业名字不能带有以下內容的字
①有损国家、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
②将会对群众导致蒙骗或是误解的;
③国外(地域)名字、国际经济组织名字;
④执政党名字、党政军行政机关名字、群众团体名字、社团组织名字及部队番号;
⑤国外文字、拼音字母、阿拉伯数;
⑥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严禁的。
2、企业名字理应使用符合我国标准的中国汉字。
3、公司法人名字中不能带有别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要求的除外。
4、企业名字中不能带有另一个企业名字。公司子公司名字理应冠于其所依附公司的名字。
5、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出一个企业名字。
6、企业名字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未予审批
①与同一市场行政机关审批或是注册登记的同业竞争企业名字字号相同,有项目投资关联的以外;
②与别的公司变更名字没满一年的原名字相同;
③与销户备案或是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没满三年的企业名字相同;
④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
7、企业名字需翻译外语使用的,由公司根据文字转换标准自主汉语翻译使用,不应报工商行政机关审批备案。
二、工商****的要求
1、名称核准基础规定
(1)没有行政区域划分的企业名字:
①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的;
②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注册登记的;
③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④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另有要求的。
(2)不使用社会经济行业分类术语描述公司所从业行业的,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企业经营管理主题活动特性各自归属于社会经济行业五个之上大类;
②公司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一亿元之上或是是集团的总公司;
③与同一市场行政机关审批或是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字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办理名字冠于“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词语的,递交国务院办公厅的准许文档复印件。
(4)使用国外(地域)注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外商控投的外国投资公司,能够在名字中间使用“(中国)”字眼。
2、递交材料标准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盖上公司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特定意味着或是相互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影印件;应标出特定意味着或是相互授权委托人的申请办理事宜、管理权限、受权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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