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 备案的具体条件解析
ODI 备案的具体条件解析
ODI 备案的具体条件解析
主体资格要求:
境内投资主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通常来说,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其他非法人主体一般不符合 ODI 备案的主体要求。
对于成立时间,虽然没有明确统一的严格限制,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难以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投资行为要求:
必须符合 “境外投资” 的定义,即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例如,在境外设立新的子公司、收购境外已有的企业股权等都属于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行为。单纯的财务性投资,如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少量股票(未取得控制权等权益)可能不符合 ODI 备案的要求。
股东及资金要求:
股东背景清晰:境内投资主体需要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的背景情况。若股东结构复杂或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可能会影响 ODI 备案的审批。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要详细说明资金来源,例如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等。资金来源不明确或存在非法资金来源的嫌疑,将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状况要求:
盈利状况良好:zui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以确保境内投资主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盈利能力来支持境外投资项目。
资产负债率合理:资产负债率zui好低于 70%,越低越好,这反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较低,有足够的资产来承担境外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项目限制:
投资项目不能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以及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不能涉及敏感行业,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等;此外,根据相关政策,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行业也属于限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