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市场监管zongju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zongju、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13 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 CCC 免办)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 CCC 免办证明的审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符合 CCC 免办的条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此类
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零部件的工厂/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CCC 免办的工作要求
CCC 免办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实施,或者视情况下放给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统筹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备并保障必要的人员、办公设备及工作条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 CCC 免办证明。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 CCC 免办相关规定,遵循监管有效及便利申请人原则,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和对 CCC 免办使用情况的后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留存相应的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资料(含各类证明性资料),留存期 2 年,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CCC 免办证明的受理、审核,实现全程电子化申请和管理。
支持并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运用诚信管理、分类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做好 CCC 免办审核和后续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CCC 免办审核及后续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