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有 2 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2、有 5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
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
1、要有 2 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
2.有 8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三、股东及合伙人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在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的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其他条件
1、办公场所:需有固定的商用经营场所
2、公司名称: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 “资产评估” 字样,且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3、管理制度:需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