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具体条件,能否做为得分要素呢?
依据《中国舞台美术学会资质证书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灯光设计、组装、调试工程公司一级企业的标准是:1.具备10年以上设计和施工亲身经历,近3年以来担负过多个的工程项目,*终成功、安全性进行表演每日任务;曾获省、厅局级之上主办方表彰建筑项目;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资金500多万元,年工程量清单500多万元;3.公司具备国家一级室内设计师3人以上,**技工5人以上,中级技师10人以上,在籍技术人才30人以上;4.公司已有建筑施工及检测仪器;5.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公司;6.拥有专业安全性消防资质的专业人员1名;7.公司应具备售后维修服务、服务器维护的专业团队。
从以上标准来说,将这个资质证书做为政府采购项目得分要素,显而易见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可将投标单位注册资金、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从业者、盈利、年利税等经营规模标准做为资格要求或是评审因素”的规定。
****,“具备中国舞台美术学会授予的技术专业灯光设计、安装和调节甲级资质”,即不做为投标单位具体条件,也无法做为政府采购项目得分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