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为纸质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资质证书予以吊销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一经查证所申报信息虚假的;
(四)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资质吊销后二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资质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遗失其证书的,应当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http://www.capa.com.cn)进行原证书遗失的公示,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深圳区域由 深圳市演出行业协会 负责)资质的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方可申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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