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石材加工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南召环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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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环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苗经理(先生)
职位
总经理
电话
15225602960
手机
15660006987
微信
15660006987
价格
¥5000.00/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相关规定,加工石材、砂石料依法要办理的环保手续并采取的环保措施有:石材生产加工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产生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石材生产加工应当采用湿法作业等清洁生产工艺,或者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用于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且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运输石材废渣、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对其产生的石材废渣等废物应当分类收集、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石材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石材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石材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存贮石材废物。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置。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建立废渣等石材废物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产生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石材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加工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生产加工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具体到本次整治工作所涉及的经营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明确“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中国石材协会《关于中石材项目新规定的说明》中的专家解读意见,前述目录将石材企业分为两类,类为荒料加工企业,第二类为板材加工企业。对类企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类企业只需要填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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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31 10:15
所属行业
环保项目合作
编号
4152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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