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阳。哪些项目要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如项目类别、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内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来确定。具体情形,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1.按照《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评文件,并向有权限审批的环评审批部门申报办理环评手续;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填报备案,无需报批。
2.《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或符合广东省豁免环评管理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小微企业项目,无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谁来编制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南阳的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文件。编制环评的技术单位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明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要求、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登录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查看全国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等信息。
如何选择编制单位?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例如列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守信名单”的编制单位。
存在以下情形的编制单位,建议尽量避免选择:
1.有失信记分行为、涉嫌环评工程师挂靠、技术力量薄弱、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环评文件数量与编制人员数量明显不对应等异常问题的编制单位。
2.无环评工程师的编制单位。
3.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编制单位。
注: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编制单位自列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编制环评文件;列入“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报给哪个部门审批?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按规定应当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除外),其环评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的环评文件由所在地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南阳申报环评文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报批申请书。包括申请函和申请表,应包含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声明,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还需提供关于环评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2.环评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责任声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审批基础信息表、正文及相关图件。
3.公众参与说明(仅报告书项目需提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说明包括确定环评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等三次公示情况。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报告表全本信息。
环评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依法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
2.不属于所申报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环评文件;
3.由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
在南阳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不明确、不合理。
南阳,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关注哪些工作?
1.应当高度重视环评编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如实提供全面、真实的项目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进行审核,避免损失和法律后果。应当督促编制单位做好编制质量控制。
2.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3.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项目建设完成后,实际排污前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5.根据《建管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