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水土保持验收,南阳水土保持代办,南阳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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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专项验收——水土保持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保〔2016〕24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水务局:

为加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及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

(一)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二)水土保持工程验收依据:

1、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水土保持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3、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有关批复文件;

4、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5、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苗木供货等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有效文件等;

6、其他相关资料。

二、验收组织形式

(三)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四)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

水土保持工程的法人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苗木与种子质量进行验收。

(五)政府验收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

三、法人验收

(六)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每项建设内容后,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项目法人认为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七)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苗木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非关键和非重点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淤地坝工程坝体(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填筑等)、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等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法人验收必须由法人负责组织。

(八)法人验收的主要内容:

1、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

2、检查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

3、检查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和施工合同完成;

4、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档案资料;

5、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

6、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7、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单印发施工单位。验收单应明确验收的工程、位置、数量、质量、验收时间和验收人员。


(十)采取村民自建的水土保持工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村民理事会组织开展法人验收。


四、政府验收

(十一)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工且完成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后1个月内,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

(十二)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组成员由验收主持单位、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乡镇政府等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十三)初步验收的主要内容:

1、全面检查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与任务是否完成;

2、检查法人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的真实性;

3、检查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

4、检查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5、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6、检查是否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体系。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7、检查工程档案;

8、检查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9、检查法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10、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验收意见印发项目法人。

(十五)项目法人应在通过初步验收并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县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查和审计。

(十六)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申请及初步验收意见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十七)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报告;

2、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文件;

3、竣工图及相关验收表格;

4、工程建设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有关档案资料。

(十八)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主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十九)竣工验收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按现场抽查、内业资料检查、召开验收会议的程序进行。

现场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重点检查各项措施完成及保存情况、质量。抽查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内业资料重点检查法人验收和初步验收材料,工程档案资料以及财务资料。

(二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

(二十一)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决算财务审查和审计。竣工验收时必须全面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十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移交。

五、其他

(二十三)本指导意见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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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1 10:17
所属行业
环保项目合作
编号
4152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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