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准备申请书、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网上申报:登录所在地的政务服务网或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可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可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递交至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指定受理窗口。纸质材料需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内部审查程序,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准通过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证书领取:申请人在收到领取证书的通知后,到指定地点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根据要求选择证书邮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