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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与工伤保险
2021-12-01 17:37  浏览:104
职业病与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患职业病后的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可享受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支付相关待遇;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由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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