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的定位上,如何促进私募基金的登记,实际上也有客观上面的一些矛盾问题。在一些研究中,私募基金的登记在客观上就是形成了行政许可的方式,这种方式将是强化对私募基金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出现不合格的材料,或者存在一些要件上的缺失,则不予登记。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进行登记及主要还是起到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并且保护投资者的效益私募基金的登记,从本质上就是对从事私募基金经营的管理者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有一些相关的研究则是认为私募基金的登记应该是一种行政确认,从本质上与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度之间是相似的,二者都是针对资本市场放松准入管制的一种表现,因此私募基金的登记应该是一种形式审查,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相关的申请材料进行公开。当然也有另外的一些登记模式的思考,比如将私募基金的登记在实质审查的部分外包给的中介机构通过形式审查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私募基金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都涉及到管理人的资质问题,无论是否进行实质审查或形式审查,都必须要基于政府放权与管理之间的平衡上,重新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问题,从而推进金融
市场的管理手段与秩序的提升,以坚持金融审慎管理的方式,规避金融市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