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概述
1.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概述。我国私募基金起步较晚,2013 年以前监管职责不清晰、监管主体不协调,2013 年修订后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2016 年 6 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能。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至此,我国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从 2015 年 2 月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系列包括若干办法、指引和公告的实质性监管规则,张艳 (2017) 将我国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分为事前自律、事中自律和事后自律。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采取的是注册制,即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因此,事前自律主要依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是私募基金事前自律的重要内容,将实质核查职责转移至法律中介机构,管理人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履行实质审查职责,法律中介机构和律师为其法律意见负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只对材料和法律意见书内容做形式审查,通过追责机制保证管理人和律师中介机构提供材料的审慎性。事中自律以信息披露为手段,贯穿于私募基金募集和运营阶段,监管对象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和外包机构等。事后自律以追责为手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法律中介机构及其律师依违规程度不同进行制裁。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简称资管新规) ,对私募基金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统一了大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标准,对大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解决了多头监管导致规则和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消除了监管套利空间;第二,消除了私募产品多层嵌套的现象,资管新规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对私募基金投资进行穿透式监管。由于资管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又规定了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非金融机构,因此,私募基金无法再获得银行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公慕类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投资,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