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禁止有下列行为。
(1)禁止利用基金进行违法活动。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禁止因委托而免除自身责任。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本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3)禁止规避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4)禁止非法拆分转让资金。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5)禁止泄露投资者的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6) 禁止将募集的资金归为己有。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包括: (1) 特定对象的确定; 2)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3) 私募基金的推介; (4) 基金风险揭示; (5) 合格投资者确认; (6)金合同签署; (7)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一)特定对象的确定
在特定对象确定之前,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