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办公厅在 2018 年 5 月 14 日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示,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 (及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且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有关职责已由银保监会履行。自此,在强金融监管的大潮下,融资租赁业开始实现转监管过程。融资租赁业界非常关注如何实现平稳的转监管过渡,以及转监管后对融资租赁业如何实现常规的监管。
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融资租赁业的转监管以及后监管的问题,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未雨绸缪,尽早对可能出现的监管不确定性做出安排。
在座各位有租赁界的老前辈,经历了我国改革开放后融资租赁业的风风雨雨。从融资租赁业历史来看,改革开放后,从利用外资引进设备开始,大致经过了 7年的尝试期,加上后面的三个[十年]的历史。1981 年开始,主要是尝试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设备,到 1987 年由于政府不再对租赁资产偿付进行担保融资租赁业进入个十年的调整期,至 1997 年以后的十年是一个制定规则的阶段,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业在此期间发展较快。真正的黄金十年是 2007 年到现在,银行重新进入租赁市场,融资租赁公司无论是公司数量、注册资本、公司资产,还是融资租赁余额,都呈几何级的增长。到 2017 年底达到 6.06 万亿元的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和 9090 家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年新增的租赁额排在了美国的后面,居二位。如果按照这样的机构规模,通过转监管和后监管时代的重新出发以后,融资租赁业可以赶上美国的水平也是可期待的。
以下主要论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融资租赁的转监管问题离不开宏观的金融强监管的背景,当然离不开宏观经济的背景,所以要谈一下金融强监管和融资租赁转监管的背景。那么什么是好的融资租赁监管,这是第二个要讲的问题。第三个问题讲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的原则和框架。后探讨一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面对新的监管。
金融强监管和融资租赁转监管的背景
我的中心观点是,融资租赁行业有其复杂性。除了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2017 年底有 69 家)以外,其他全部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未来监管怎么走? 我认为未来监管总体上应该比较松散且有灵活性,是留很多活路的监警方式。监管的本意不是管死,而是管活。如果监管把行业管死了,那就是对这个行业大的危害,监管就是要促进行业的正常发展。所以监管如果能够把行业管活,同时风险可控,那么监管是到位的。我们租赁行业应该成为好的监管的样板,银行业做不到,但租赁行业可以,后面有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要收编成为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比较小。当然这么多机构要收编也可以,比如像私募基金一样,砍掉一大批,因为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是空壳,它们没有经营业务,先砍掉。剩下来再做处理,这也可以。但是从现在情况来看,这样做对行业的杀伤力太大。另外,对全球的融资租赁业监管来看,普遍是比较分散的,统一让银保监会监管不是很有利的办法,且对融资租赁业务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