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转售电公司
第八章 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地方主 管部门授权电力交易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工作。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售电主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信用 评价体系。依托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 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电力交易机构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 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双向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