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年度优先发电计划调整及确认
1. 每月第2周,组织年度优先发电计划合同在次月合同调整及确认,原 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2. 根据实际情况,在通道富余能力基础上,根据水电来水情况、新能源 出力预测情况,国家电力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或相关市场主体在 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年度优先发电计划合同按 月分解电量及电力曲线进行调整并确认。优先发电计划曲线调整原则 上不应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影响;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影响的,可通 过相关方事先约定或事后协商的方式予以合理补偿。也可通过合同交 易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对本交易分月电量进行调整,结果作为执行及偏 差考核依据,但不能影响同一通道其他已达成的交易结果。
3. 优先发电计划遇有国家价格政策有调整的,或根据购售双方通过协商、 竞价等交易达成的,按有关政策或交易结果执行。
4. 调整结果经安全校核后,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同月度交易成交结果一 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