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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郑州商业保理公司企业融资资金融通保付代理应收账款质押公司办理设立服务
2023-11-03 05:03  浏览:9
金融郑州商业保理公司企业融资资金融通保付代理应收账款质押公司办理设立服务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包含了保理业务合同、基础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委托合同等诸多法律关系,因交易环节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相对较高。商业银行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应收账款真实性、权属、转让、清偿等环节风险频现,本文围绕上述环节分析了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涵盖了基础交易合同、保理业务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委托合同等诸多法律关系,与一般合同相比,更为复杂。由于国内尚无专门针对保理业务的立法,导致司法实践关于保理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裁判标准和尺度不一,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法律风险凸显。本文从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介绍了保理业务的法律体系、法律关系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范围,分析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并在现有国内法律基础上,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


保理业务具体规定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部分保理试点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2013 年 7月 31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3]35 号) ,明确了保理业务及银行保理融资的定义。2014 年 4 月 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令[2014]第 5 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从保理业务定义、保理业务分类、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对银行保理业务开展做了系统性的规定,也是目前为止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主要的法律规范依据。2014 年 9 月 12 日,天津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应收账款质押及转让业务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 (津金融局 [2014] 8 号),要求各机构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业务时,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统一登记平台办理登记公示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受让人同意,不得办理质押、转让业务,该通知虽为地方规范性文件,但逐渐确立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行业地位,使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成为保理行业的惯例。2017 年 10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关于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具体程序。

纵观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 1988 年 5 月28 日制订的《国际保理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22 日通过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但我国尚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应收账款转让公约》,这两份公约对国内企业开展保理业务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国内企业开展保理业务提供有益借鉴。另外,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为规范国际保理业务,制定了《国家保理通用规则》,该规则在效力上属于国际惯例,国内法律没有涉及的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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