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目前有两种选择需抓紧研究决策:
一是维持现状,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规定,接受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格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接受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融资租赁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但对于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它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是接受商务部较宽松的监管还是银监会较严格的监管。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转变许可的方式,即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如果希望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必须满足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后,转化为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实行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此外,允许租赁公司发行企业债筹集长期资金以支持租赁业务发展;允许商业银行及其他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并同时采取一定的融资形式,支持租赁业务的发展;取消内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租赁公司业务上的各种政策差异,一视同仁展开竞争。
第四、尽快完善租赁行业的税收体系。
--尽快完成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同时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
--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采取"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同时明确租赁购置与其他购置方法享有同等的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应该可以享受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同等的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
--所有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与租赁交易的实际成本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
--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应实行退税等优惠;
--对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和职工再就业项目的租赁业务,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的支持。
第五、采取推动租赁业发展的其他措施。
--抓紧出台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的负债政策与制度,支持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发展,在合适的时候配合其他领域出台资产证券化有关规章与操作细则;
--尽快设立中国租赁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中国租赁企业与国家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反映企业呼声,为企业服务,贯彻法律与管理部门意图,实行行业的真正自律。
--尽快明确租赁合同登记及租赁物品的物权保障的法律或制度。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和公示方法,明确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归属;
--推动各地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鼓励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与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构建一体化的融资租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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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5 03:42 浏览:2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