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认识你,我是李杏老师的助理小涛 · · · ···李杏老师是传承架构师,是慧博家族办公室创始人,过去6年帮助多位高净值客户朋友创建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系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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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攀升,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用家族信托来管理家族财富,家族信托逐步成为高净值人士的标配。但仍有很多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心存顾虑,认为境内家族信托起步较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境内家族信托的效力尤其是风险隔离功能持怀疑态度。
那么为什么境内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功能,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境内家族信托风险隔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境内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一定比境外差吗?
为什么境内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根据《信托法》,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需要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家族信托成立后,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的相关权利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事实上,我们认为家族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已经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但受托人只是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受益对象是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并且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也相区分。
总结来说,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也正是来源与此,并由此衍生了委托人婚姻风险隔离、受益人婚姻风险隔离、债务隔离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