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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主要分享了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有哪些功能?家族信托的财产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一篇主要分享家族信托有关的法律依据。
不少高净值人士认为,家族信托在中国起步较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国内设立没有保障。实际上,早在2001年10月1日国内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信托函(2018)37号文在监管规章上明确家族信托定义,为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另外,国内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与家族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法律框架已经非常健全。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019年11月14日,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第95条原文:【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