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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IPO家族信托股权架构,过去很长时间内,在中国股市基本无法进行。在过去几年里,有几家企业想要达成这种架构,让公司带着家族信托架构上市。它们要么以失败告终,要么虽然成功但主要因为有着某些特殊条件的存在,比如说它们的家族信托都是境外信托。
然而,近年来随着监管的改变,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几例发行人的股权架构中带有境内家族信托但已然成功闯关A股IPO的案例。
01持股架构
目前,在境内股权家族信托实践中,可行的持股架构设计大致包括三种:
一、信托直接持股
这种架构下,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直接持有委托人家族企业股份。这一模式在实操中较为罕见。
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企业的直接股东、甚至是实控人,将直接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当中,负有直接管理公司的义务,从而也会产生较高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
而对于委托人,在公司控制权方面,委托人仅能在信托条款中加以约定,例如,由委托人来指定和委派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或者通过指令表决来安排家族企业的管理人员。某种程度上偏离股权家族信托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的诉求。
二、通过控股公司信托间接持股
此架构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的股权家族信托,该模式下控股公司才是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主体。家族信托股东角色存在的意义仅仅只是为了获得利润分配。受托人仅承担有限的管理义务。
委托人可以通过行动协议、委托或选派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等方式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通过有限合伙信托间接持股
此模式下委托人以资金设立信托,家族信托通过SPV有限合伙企业,来间接持股家族企业。
在持股架构中使用有限合伙企业优点十分显著。对委托人而言,家族企业股权的实际管理由委托人进行。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事务职能,没有管理义务。有效实现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三分离,同时达到税务递延的效果。
在第三种模式下,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当属振华新材。通过查阅振华新材2021年的招股说明及其披露的股权架构,发现其家族信托的持股架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