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变更时间是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如需要修改网站,五个工作日之内核发新的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设施条件、专业人员条件、信息安全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验收,在9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改变结论;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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