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跟踪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
告等方式。现场检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提
高监督检查效能。
第十一条 跟踪检查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
(四)填写制式表格,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签字;
(五)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送达生产建设单位;
(六)对限期治理或整改的,及时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对水利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每年至少开展检查一次。对水土
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开展重点检查,并适当提高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