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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全流程详解,聚焦海外投资!
2024-08-20 09:42  浏览:99
“一带一路”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全流程详解,聚焦海外投资!

   今年以来,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声量越来越大,境内企业海外融资渠道进一步疏通。
新“国九条”明确提出,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
今日就和大家分析下境外投资备案条件及要求。

  一、境外投资备案(ODI)概述

  境外投资备案(ODI),全称为中华人民境外投资备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简而言之,国内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如新设公司、新建项目或并购股权,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时,都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ODI)。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还需实行核准管理。
此外,境外投资备案(ODI)仅针对设立的境外企业,境内企业设置的空壳公司及境外企业的二次投资行为均不在审核范围。

  二、为何要进行ODI备案?

  ODI备案不仅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或境外上市的合规途径之一,还能为企业带来诸多便利和优势。
备案成功后,企业能够合法合规地完成境内资金出境,并确保后续境外资金顺利返程回国。
同时,打通境内外资产流通的合法渠道,有助于境内外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助力企业境外上市。
此外,新设立的境外企业还能享受税收优惠,降低运营成本。

  三、需要做境外投资备案(ODI)的情况

  1、成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并注资。

  2、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搭建)。

  3、个人、企业税务统筹。

  4、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5、离岸投资等。

  四、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

  根据实践经验,大部分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可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即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其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且成立时间需满一年,以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需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4、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需由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且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香港公司在境外投资备案中的应用场景

  香港作为全球唯一一个集合中国优势和环球优势于一身的城市,是大部分中国企业出海的**地。
在实施ODI对外直接投资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供最终投资地。
以下是香港公司在境外投资备案中的几个应用场景:

  1、境内母公司控股成立境外子公司,并向子公司打投资款时,银行要求出具相关ODI证书。

  2、香港子公司利润汇款回到境内母公司,结汇时要求境内母公司出具相关ODI证书。

  3、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开设资金本账户时,银行要求股权穿透至自然人,若涉及大陆企业,该大陆企业需要办理相关ODI证书。

  4、香港公司开设境内NRA账户,银行要求股权穿透至自然人,若涉及大陆企业,该大陆企业需要办理相关ODI证书。

  六、境外投资备案常见问题

  1、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2、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按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该类情形下,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与一般项目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要求一致,企业可查阅11号令和配套格式文本。
投入前期费用时无法取得的文件,企业做出合理、充分说明后可不提供。
例如,企业A拟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资源勘探,不涉及签署投资协议。
企业A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该项材料。

  3、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4、境内企业设立时间未满一年,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如何提交有关材料?

  答:根据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
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七、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填报指南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投资主体在填报项目备案表时,如果拟开展的项目不涉及有关内容的,可以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不再填报。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附件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通过纸质材料申报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实际情况特殊,难以提供有关附件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替代性材料,或者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
除“附件清单”明确要求的附件之外,投资主体自主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项目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交。

  (一)关于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一般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比如:A在甲国新建玩具制造厂项目、A并购甲国B企业50%股权项目。

  (二) 关于投资主体情况

  1、 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有关信息。

  2、 “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

  3、 “近两年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
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比如:某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制企业A。
A的股东包括A1(控股股东)及B1。
A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A2;B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B2。
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填报A、A1、A2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和近两年信用情况。

  4、 “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信息:以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三) 关于投资主体控制且本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情况

  如果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则说明该境外企业情况。
比如:A是境内企业,a是A控制的境外企业。
某项目的内容是收购价值3亿美元的境外资产(最终收购协议为3亿美元)。
A投入自有资金2亿美元(视为A直接为项目投入2亿美元),a投入自有资金1亿美元(视为A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为项目投入1亿美元)。
则该项目中方投资额为3亿美元,在该项目备案表中,“投资主体情况”一栏应填写A的情况,“投资主体控制且本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一栏应填写a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该境外企业情况主要包括:

  1、 基本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以境外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文件(如成立证书)为准。

  2、 股权结构。
前五大股东(境外企业为合伙制企业的,则为普通合伙人和前五大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

  3、 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的控制关系。
比如:投资主体以何种方式控制该境外企业。

  4、 经营情况。
近两年主要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5、 近两年是否受到所在地行政、刑事处罚(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四) 关于投资地点

  1、 “直接目的地”: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

  2、 “最终目的地”: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
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如果被收购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或主要业务运营地与其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可以相同或不同。

  3、 “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并非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但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
比如: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企业a,由a在乙国设立企业b,再由b和出售方签署关于收购丙国企业股权的协议,则该项投资的直接目的地为甲国,最终目的地为丙国,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为乙国。

  4、 下拉菜单中没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选择“其他”。

  (五) 关于投资行业领域

  1、 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填写行业领域。
项目横跨多个行业领域的,以实际投资占比最大的为准。

  2、 凡是项目内容涉及敏感行业的,不论有关内容在中方投资额中占比多少,均应履行核准手续而非备案手续。

  (六) 关于投资方式

  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新建”“并购”“增资”或“其他”。

  2、 项目涉及多种投资方式的,以最主要的方式为准。
比如:某项目的实质内容为投资主体A并购境外企业B的部分股权,其中一个环节是A在境外新建特殊目的公司C,则该项目的主要投资方式为并购而非新建。

  (七) 关于项目背景情况

  1、 “项目必要性”:包括项目与投资主体发展战略的关系、与投资主体国内外业务的关系、项目对投资主体的意义等。

  2、 “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投资决策等情况。

  3、 “项目涉及的审批情况”:包括项目涉及的国内外政府审批(如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市场准入、反垄断审查等)及有关审批的进展情况。

  (八) 关于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

  1、 新建类项目一般应阐述建设内容和规模、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1) 建设内容和规模: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建设期限和进度安排、主要产品规模和目标市场等;涉及资源开发的,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得的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2) 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用工、用地、用料情况及安排,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是否满足所在地技术、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要求。

  (3) 项目主要内容是新建境外企业(如新注册成立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等),且尚不涉及新建生产线、并购资产等其他投资活动的,应说明拟建立的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如有)、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对于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的说明可以适当简化或省略。

  2、 并购类项目一般应阐述收购标的情况和收购方案。

  (1) 收购标的情况。
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如有)、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主要股东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主要资产分布(行业领域和所在地)、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如有);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品牌等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等。
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的构成和分布(行业领域和所在地),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主要所有者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有比例等),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或估值(如有)等。

  (2) 收购方案。
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估值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进度安排等情况,以及收购标的在收购前和收购后的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可作为附件提交;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

  3、 以上是对填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核心是要求投资主体阐明项目的实质内容。
如果拟开展的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不作阐述,但不得故意隐瞒项目实质内容,特别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内容。

  (九)关于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总投资额。
比如:境内企业A和境外企业B联合收购境外企业C价值4亿美元的股权,且A和B没有控制关系,A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自然人甲,B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乙。
A出资2亿美元,B出资2亿美元。
则项目总投资额为4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2亿美元。

  八、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星点可以帮你做的:

  1、对外投资方案的设计与评估

  2、全程指导准备规范性材料(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真实性承诺、股权架构、资金证明等)

  3、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及说明、投资环境分析、尽职调查等内容)、投资项目说明、备案表等境外投资申报文件

4、在发改委、商务部门提交书面和系统的资料,协助完成外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最终可以拿到: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备案通知书。
 

咨询快报:今年以来,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消息不断,企业提交备案更为积极踊跃,备案获批速度也在加快。
日前,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4年8月1日)》。
表格显示,共有120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境外上市备案材料。
这一数据已经超过去年全年。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日,今年内已有35家内地企业在港交所上市,超过去年同期的34家;有32只中概股在美股上市,超过去年同期的22家。
高盛亚洲(除日本外)股票资本市场联席主管王亚军表示:“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正在逐步走出谷底,虽然从**额来看,还没有达到2021年之前的平均水平,但恢复的趋势是明确的。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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