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有哪些限制条件
境外投资备案存在多方面的限制条件。
首先,对投资主体有一定要求。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难以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境内投资企业需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即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其次,在财务方面,企业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好低于 70%。
再者,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要求真实性要求严格。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在投资行业方面也有限制。限制对外投资行业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禁止对外投资行业有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及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
****,境外投资备案的限制条件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谨慎评估自身情况和投资项目,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境外投资备案对投资主体的要求境外投资备案对投资主体有一定要求。首先,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时,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信息。投资主体应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需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此外,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直至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也很重要,包括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若被列入需进一步说明情况。项目背景方面,需阐述项目必要性,如与投资主体发展战略、国内外业务的关系及对投资主体的意义等,同时要说明前期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如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投资决策等,以及项目涉及的审批情况,包括国内外政府审批及审批进展。投资行业领域和投资方式上,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填写行业领域,横跨多个行业领域以实际投资占比大的为准,且项目内容涉及敏感行业不论占比多少均应履行核准手续而非备案手续。投资方式可选择 “新建”“并购”“增资” 或 “其他”,涉及多种投资方式以主要的方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