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的服务类型
商业保理可根据服务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以及应收账款融资只共4种服务类型。
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保理服务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否则不能提供以上保理服务;尤其是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必须是先转让后才能履行催收的义务,否则就是非法催收。
1.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负责整理、保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总分类 账及明细账,并负责将账簿记载事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行为
2.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末 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的行为
3.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应收账 款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的垫付责任。
所谓的无追索保理业务%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后,如果出现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保理
商无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只能由保理商自己承担由于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
4.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基于保理合同向应收账款债权人预先支付或到期支付保理融资款%的行为
我之前有个疑惑,到期支付保理融资行为和第3点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的服务的有什么区别。后来,经过高人的指点,其实这里所谓的到期支付保理融资的行为是指,在融资时保理公司通常出于风控的角度设置安全垫,即融资放款时预留一部分,等到债务人付款后,再向债权人支付预留部分。
三、商业保理的分类
商业保理依据不同的维度有很多分类,我挑选以下几个比较常见的分类,介绍给大家。
1.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无追索是根据保理商与企业(债权人)在签订商业保理合同时是否约定了在债务人无法支付应付账款时由企业(债权人)进行回购:如果约定了由企业(债权人)回购则是由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无追索权保理。
目前,针对有追索权是否认定为借贷行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通常的司法判例中,基本上是按照借贷行为来界定有追索权的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