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融资租赁是促进制造业发展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由于其物权与债权相结合的特点,使之成为信贷市场中较为安全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以为客户专门购置设备为基础进行融资,有利于控制贷款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设备贸易的发展。飞机、信息设备、工程机械、商用车辆、船舶、医疗设备、通用加工机械等交易额大的物品多为融资租赁。2011年中国将开放低空市场,小型飞机将成为融资租赁又一新的领域,又将带动一个新的产业链发展。
让有实力的非金融企业投资融资租赁业务,是制造业延伸经营链条、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客户多种需求、合理配置资源、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需要;是企业由传统简单销售商品的经营模式向促进资产经营转型的需要。这将极大地促进社会设备更新与引导消费的拓展。
如果融资租赁能与资金信托业务结合,则将充分发挥两种融资工具的优势,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组合。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安全的融资方式,但受资金来源的限制难以将资产做大,信托公司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但管理资产的能力有待提高,投资方向有待拓展。如果能把资金信托用于收购融资租赁产品,可能会是一种双赢的格局。
融资租赁由于有物权作保证,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难题,帮助其获得设备投资的融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破解中国就业难题的重要举措
第三,金融业的发展需要营造一个有效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的良好氛围。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除了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应对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深刻反思外,金融从业人员也应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应是金融市场维持良好秩序的三大支柱。
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共聚一堂探讨融资租赁的发展空间,这体现了市场的共同诉求,希望融资租赁业在中国有更好的发展。
融资租赁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应有统一的运行规则。这体现在物权的平等保障、风险控制机制.特殊资质的获取、财税政策等方面。这些需要一个法律、法规方面的统一规定。在融资租赁难以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制定融资租赁条例可能是可行的办法。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由于其资金来源不同,应该在监管方面有所区别。对于有金融牌照、可以吸收社会大额资金的公众金融公司一一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监管力度大些。对于那些没有金融牌照、不可以吸收社会资金的非公众金融公司一一融资租赁公司则可以实行非审慎监营。对于这类公司,不应再按投资者的身份区分内外资、制定不同的办法。因而建议,如果国务院融资租赁条例一时不能出台,商务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统一的非公众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用国务院决定的方式公布,以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