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抽样单位为经营、使用单位的,相应供货方所在地区局、直属分局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信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告知单》(见附表3-3、附表3-4)及《检验报告》送交相应供货企业,并组织调查。
我公司主要经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资质审批;代办北京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代办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变更、代办公司注销、代办公司吊销转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代理进出口备案、餐饮许可证审批、图书经营许可审批。可提供注册地址。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医疗器械二类备案
(四)不合格产品相应供货方或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外省(区、市)的,市局委托承检单位在完成检验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