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这一规定早见于2013年09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的附件,作为上海自贸区服务业开放措施的一项被提出。
随后,在2014年6月19日《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
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明确提到,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中,服务业开放领域一项中,提及“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而在天津自贸区,2015年4月10日《中国(天津) 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明确,“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及福费廷业务”。
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提到“商务部决定将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低注册资本限制。”在第三条加强行业监管方面具体提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在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时,参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明确规定“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融资租赁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将允许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覆盖至全国。
2016年7月28号《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1,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无需行业准入,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增项。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商业保理业务,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3.融资租赁企业应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参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2015年09月0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出“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范围及合规性
D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的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提法早是从上海开始,然后推广到全国各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该规定是目前对于兼营保理业务为清晰和明确的定义。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的客户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应当与融资租赁所承做的租赁物有关,或者该客户应当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客户。但在实务操作中,也有融资租赁公司产生了许多打擦边球的做法,用一些非常牵强的关联或甚至无关联来开展保理业务。
2、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范围及合规性
0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的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提法早是从上海开始,然后推广到全国各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凭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该规定是目前对于兼营保理业务为清晰和明确的定义。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的客户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应当与融资租赁所承做的租赁物有关,或者该客户应当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客户。但在实务操作中,也有融资租赁公司产生了许多打擦边球的做法,用一些非常牵强的关联或甚至无关联来开展保理业务。
2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前置审批。各地监管部门针对兼营业务提出审批要求。比如: 2016年7月《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无需行业准入,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增项。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商业保理业务,按打行规定办理审批 (备案) 手续。
但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将“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写入该办法。
03、为何部分租赁公司在布局设立保理公司?
2019年4月24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另外,银保监会接管融资租赁以来,呈现出禁止混业经营和实施分类监管的监管趋势,且在2020年6日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凭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将“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写入该办法
在融资租赁租赁回归本源的总体趋势下,从近一段时间监管层的表态来看,今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空间可能会进一步缩小。这从实质上是在引导融资租赁回归主业,防止融资租赁公司混业经营,造成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去融资租赁主业化发展趋势。因此融租租赁公司开展兼营保理业务的需要集中精力发展主业,尽快核定自身业务规模占比,主动调整业务结构以满足监管要求,或者设立或直接转型为保理公司。这也是部分融资租凭公司持牌设立保理公司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