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由直营店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具。
(一)证明要求。
1.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两家对外营业的直营店。
2.证明该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前已经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3.证明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备案时仍然存续。
(二)证明的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1.证明正文内容应说明对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查证结果,并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1)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在同一地级市的,应包括: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不在同一地级市的,由直营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开具证明,应包括:特许人所拥有的该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直营店开业及存续的时间。
(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
(4)标明该证明为申请商业特许营业备案专用。
2.附件内容包括:
(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企业及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明、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4)以特许人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提交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若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1年才符合条件。
(三)向证明开具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特许人及其直营店的工商登记档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营店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特许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等证明开具部门要求的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
(四)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特许人除应申请开具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向证明开具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
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
3.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
4.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