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3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发布94/9/EC指令—“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 ”,该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94/9/EC指令也称为ATEX防爆指令,即以法语“ At mosphere Ex plosible ”命名,目前,ATEX认证证书已经成为欧盟内的强制性合同文件。
为保证进口到欧盟并计划用于爆炸性环境的产品在日常运作时不会导致爆炸发生,这些产品必须证明其符合ATEX指令的要求,必须贴附六角形的防爆标志和CE标志。
指令适用的范围:
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外部,但是被要求或为设备的安全功能负责和为承担爆炸风险负责的保护系统的安全设备、控制设备和调节设备。
指令不适用的范围:
用在医疗环境下的医疗设备;
设备和保护系统位于爆炸危害仅来自爆炸性物体或不稳定化学性物体现场;
家庭和非商业环境中的设备位于潜在爆炸性环境很少 机会产生,仅是因为易燃气体泄漏所引起;
89/686/EEC指令所指个人防护设备;
远航船和移动离岸单位以及随船设备;–运输的方法,比如仅为载客 用的空运或陆运、铁路或水路网络的运输工具和拖车,以及载货用的空运或公路运输或铁路网络或水运的同样方法,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在内;
条款中的223(1) (B)项目中所覆盖的设备。
ATEX设备分类:
ATEX 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类(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类(Category 2) — 高防护水平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指令的基本要求:
本指令所覆盖的设备,保护系统,和装置,在考虑到它们的用途的基础上,必须满足指令94/9/EC的附录II所规定的对应的健康及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