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证,《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各项制度切实得以落实,《条例》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活动经常会涉及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违反管理性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因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问:在《条例》施行前有不少特许人已经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这部分特许人,《条例》的规定是否适用?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还是《条例》施行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对上述特许人不适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这样处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尽量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