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10月1日食药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许可证代替食品流通许可证。
两者的区别在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旧的,已经废止。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类:
普通预包装;保健食品;奶粉、婴幼儿食品;熟食卤味;生猪、牛羊肉等。
审批部门: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5年
办理条件:
1、 真实的办公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
2、 经营范围有“食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