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最近,广电总局发布广电办发[2018]158号文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做出相应调整”。
此前,《广电总局:网络剧等取得上线备案号,才可进行招商和首页推荐》一文对广电总局新备案规则进行了解读。
之前解读的是备案规则,今天网大君隆重介绍广电总局的新备案系统——“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并附操作指南。
2012年,广电总局建设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
如今,广电总局对该系统进行了升级,新增了“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
也就是说,以后的网络视听节目将有两套备案系统并行,一套是“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由平台统一报备;一套是“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由片方自主报备。
特别说明: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省级广电管理部门申请获取“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重点网络影视剧”是指,投资总额超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投资总额超100万元的网络电影。
取得上线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可以在各视听节目网站(客户端)首页播放、推广,或用于视听节目网站招商推广、会员推荐、上线推荐、节目推优等。
重点网络影视剧以外的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2019年2月14日17:30 之前已由网站提交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规划备案必须在影视剧开始制作前进行备案,需填写“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包括节目名称、联合制作机构、意向播出平台、节目类型、题材、不少于1500字的内容概要和不少于300字的思想内涵阐释、制作预算等信息。填写完毕后保存并打印,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后将备案表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重大和特殊题材重点网络影视剧,制作机构还需要将加盖公章的纸质“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送交相应广电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完成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等手续。
对于合作制作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只能由其中一家制作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申报备案无效。
制作机构每月5日前提交的规划备案,广电管理部门当月25日前处理完毕,并在系统内反馈备案结果。每月5日(不含)后提交的,下月25日前处理完毕。也就是说,以后网大、网剧的审核,最快20天,最慢50天。
经广电管理部门审核后的节目规划信息,将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规划备案号。
网络大电影了解到,只有通过了“规划备案”,才可以进行“上线备案”,“上线备案”是对之前规划备案资料的补充。
片方可以进入重点剧备案系统“网络影视剧上线管理”——“网络影视剧上线备案”模块,点击拟提交上线备案的已取得规划备案号的片目,在节目规划信息的基础上,补充填写“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上线信息备案表”,包括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信息,并提供上线备案信息真实的《承诺书》,加盖本机构公章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网络剧、网络动画片须在系统中逐集填写剧情梗概,每集不少于300字;上线备案信息一旦提交,将不能再做修改。
制作机构提交上线备案后,请将在线打印的“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上线信息备案表”,须将“成片”和以下资料报送相应广电管理部门:
(1)本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存储有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具备完整图像、声音、时码样片的介质;
(3)与样片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字幕;
(4)重大、特殊题材影视剧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按照省局要求提供材料);
(5)加盖本机构公章的,承诺所提供上线备案信息真实的《承诺书》原件。
就跟“龙标”一样,拿到“上线备案号”的网络视听节目也需要按照要求将“备案号”放在节目片头。
广电总局此次明确了“上线备案号”的放置标准:“上线备案号”须放在节目片头画面右下方,备案号与影视剧剧名一并呈现,备案号字体、大小、颜色应根据片头画面的情况合理设置,做到清晰、容易识别,然后才能送网络平台播出。
附广电总局《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