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产业集聚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以下简称“创投特色小镇”)是佛山市、南海区政府依托广东金融高新区的产业金融优势,在广东金融高新区核心区内重点打造的创业创投特色小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打造珠江西岸创业投资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45号)、《佛山市南海区打造“千灯湖创投小镇”工作方案及佛山市南海区打造“千灯湖创投小镇”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7〕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创投特色小镇的建设推进和产业集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上述各类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办理完成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规模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次完成商事登记(新设立、新迁入,下同)一年内实际募集(实缴资本)且投资于非上市实体企业(不含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房地产、产业并购等项目)的资金规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账户、募集账户及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必须开立在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在南海区的分支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规模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正在运作的全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募集资金(实缴资本)规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规模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正在运作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三个月的日均资产总规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账户、证券交易账户必须开立在南海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且首次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一年内完成实际募资。
第五条 对首次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以下标准,给予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相应落户奖励: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并在首次完成商事登记起一年内投资于南海区非上市实体企业的金额达到实际募集规模5%及以上,且连续持有其企业股权超过一年,则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规模的0.2%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对首次完成商事登记起一年内实际募集规模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投资要求的,则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规模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落户奖励不能重叠申请,仅选择其中一项申请。该项落户奖励按单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核算,同一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创投特色小镇,达到以下标准,则给予相应落户奖励。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立机构完成商事登记起一年内,在创投特色小镇实际办公经营,管理规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立机构完成商事登记起一年内,在创投特色小镇实际办公经营,管理规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三)南海区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商事登记迁入创投特色小镇一年内新增的管理规模达到上述要求,在创投特色小镇实际办公经营,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首次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南海区企业达到以下要求,给予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本地投资奖励: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次完成商事登记两年内投资于南海区非上市实体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且连续持有其企业股权超过一年的,按首次完成商事登记两年内的投资金额1%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同一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南海区实体企业须在本区商事登记并实际运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房地产、产业并购等项目不享受本奖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南海区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企业,且连续持有其企业股权超过一年的,按单个创新企业的被投金额5%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按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创投特色小镇首次完成商事登记两年内对南海区非上市实体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投资单个创新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未超过两轮外部机构投资;首次设立时间不超过五年;年销售额及净资产总额均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投资时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投资奖励不能重叠申请,仅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第八条 对首次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其首次产生经济发展贡献年度起,前2年按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对首次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自其产生经济发展贡献年度起,前2年按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在创投特色小镇租赁物业并实际办公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其首次完成商事登记两年内的对应规模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规模分别达到1亿元/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自达到符合条件之月度起给予连续3年50%租金补贴。
(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规模分别达到3亿元/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自达到符合条件之月度起给予连续3年租金补贴。
(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规模分别达到5亿元/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自达到符合条件之月度起给予连续5年租金补贴。
(四)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租赁物业入驻创投特色小镇办公的,单只基金实际募集资金分别达到3亿元/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自达到符合条件之月度起给予连续3年50%/租金补贴。
(五)上述租金补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金补贴可逐级申请,如上述各级的租金补贴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规模发生增长或减少的且达到其他级别的补贴标准,则在下一自然年度起按照新的层级给予租金补贴奖励。
第十条 对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并实际办公经营的,与创投特色小镇业态相关的行业协会,给予前5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对首次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商事登记之日起3年内聘用的员工,在其个人被录用后的前三个完整自然年度,个人年工资薪金产生的经济发展贡献总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所产生的个人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首次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的项目(股份占比3%以上,投资时间1年及以上)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主板成功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个成功项目相应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1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三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南海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区级或以下国有资本参与出资的,应剔除上述出资额后核定实际募集规模、管理规模及投资额等,再行申请相关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区政府设立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产业集聚扶持资金,区金融办每年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上述各项扶持的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扶持主体通过佛山扶持通等省、市、区规定的相关平台进行申请,区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其获得扶持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出创投特色小镇,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对商事登记在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其自身或与扶持直接关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获得扶持之日起10年内或存续期内不得迁出创投特色小镇,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因向投资者分配而减资的除外)。
获得扶持以及与扶持直接关联的机构,须作按前述要求作出相关承诺,如有违反,须退还全部奖励或补贴。
第十六条 对同类奖励或补贴事项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请;对已获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可申请本办法同类奖励或补贴事项。
第十七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南海区范围内迁入创投特色小镇的,仅可申请第九条扶持办法。
第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首次商事登记的申请对象,应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之日起1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对于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措施的通知》(南府〔2018〕10号)落户奖励扶持的对象,其实际募资规模最迟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达到该政策规定的条件,并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进行申请,过期视为放弃。纳入南府〔2018〕10号文投资奖励扶持的对象,最迟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进行申请,过期视为放弃。
对于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20〕25 号)落户奖励扶持的对象,其规模最迟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达到该政策规定的条件,并于满足条件之日起1年内申请,过期视为放弃。纳入南府〔2020〕25 号文投资奖励扶持的对象,最迟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进行申请,过期视为放弃。
第十九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类机构须接入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私募基金管理与服务平台接受监管,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对象采取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停止享受扶持政策,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到期后,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仍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的对象,可继续申请相应扶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20〕25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不再施行,后续扶持措施按本条前述原则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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