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域外经验借鉴及完善建议
(一)域外经验
1.国际经济组织
世贸组织作为重要的协调经贸往来组织之一,早在上世纪末就关注了电子商务的巨大前景,并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表明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度,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要为电子商务服务,境内境外统一对待、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并且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尽可能与现行税收原则一致。以上原则确定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态度和行为基调,为日后各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的出台奠定基础。另外,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通过一系列宣言、报告等达成了对电子商务领域征税共识,肯定了电商领域征税的必要性,以来源地作为征税管辖依据,顺应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同时还反对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行特殊待遇、反对开征新税种,将数字化产品与一般产品相区别,以更加简洁、灵活、高效、公正的方式促进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2.欧盟
欧盟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早、进程快,为了促进新生事物的成长,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欧盟对该领域采取宽松的免税政策,但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进一步壮大,考虑到欧盟内部各成员国间税收利益的平衡和市场秩序的公正,欧盟逐渐收紧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政策,开始以消费地税率征收增值税。欧盟颁布《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实施“一站式”的强制纳税的登记制度,不仅便利欧盟成员国,更便利了非欧盟成员国与成员国间的税务登记,自此销售方即可在欧盟境内实现“一次申报全境通用”,大大降低跨境电子商务纳税申报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了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欧盟的税务机关会在每年年底针对本年度已经申报登记的电子商务税收再次进行审查,进一步提高税收监管的严谨性,避免电商环境下偷税漏税的情形发生。
3.日韩
为应对跨境电商发展迅猛的态势并鼓励本国电子商务走出国门,日本积极制定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同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与国际接轨,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此外,为了能够更好的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进行监督,东京市税务局还特别设立了一支专门从事税收稽查的队伍,以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中各项交易的税收监管与核查。韩国面对庞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为减少税务机关的负累、提高交易效率,采用自行估税的方式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交易各方通过一个专门的电商支付平台,由银行为双方交易提供证明和监督,向国家税务部门主动进行申报,此种税收征管方式清晰展现交易流程,便利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有效监管。